7.5.3标识和可追溯性
本条文虽然只有短短三行文字,但其内容十分丰富:
第一行:“适当时,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。”这是指产品标识。当不同类型产品易于混淆时,就应予以标识(例如某一机械企业使用拉光圆钢作为原材料,二种规格分别为¢16.0和中15.9,当二种材料放置于一起时很易混淆,由于未作标识,该厂将¢15.9的材料下料多件投产,而造成报废)。
第二行:“组织应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,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。”这是指状态标识,且一定要标识。
第三行:“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,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,幷保持纪录。”这是可追溯性标识,在有要求的情况下(如法律法规要求,顾客特别要求,产品让步接收、紧急放行等情况)才标识。但这种标识必需是唯一性的,且需保持记录。
7.5.4顾客财产
顾客财产是产权属于顾客,但在组织控制下或使用。(例如顾客提供时构成产品的零部件、顾客提供的包装材料,顾客提供的服务如运输等,顾客的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、顾客提供的设备、工具等)。控制要求是:应标识、验证、保护和维护的顾客财产。如顾客财产发生丢失、损坏或不适用时,组织应向顾客报告,不能自行处理。有关记录应予保存。
如:某电力建设企业建设的变电话,其变压器及安装用的底脚螺栓为顾客财产。但在运输过程中4只螺栓丢失了一只。公司为了赶安装进度,就自己配了一只补上。这种做法就违背了本条的规定。